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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710页(1012字)

指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或犯罪对象的诸种犯罪行为的总称(非传统财产犯罪)。与常规犯罪相比,计算机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犯罪主体智能化。计算机犯罪是犯罪分子使用智力实现犯罪目的的科技型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计算机犯罪更需要的是知识和技术或者说是智能,而不仅仅是需要暴力和凶残。计算机犯罪分子一般都受过良好的教育或起码的计算机技术培训,具备基本的计算机专业技术知识,智能程度较高。(2)犯罪手段特殊化。犯罪分子只有运用计算机技术的知识才能通过操纵计算机达到犯罪目的。与传统犯罪相比,计算机犯罪手段特殊。(3)犯罪方式抽象化。计算机犯罪是一种智力犯罪,因此,方式隐蔽、抽象,较传统犯罪尤为突出,而且其部分行为所侵害的犯罪客体中有比较抽象的“超个人的财产利益”和“非物质利益”。(4)犯罪黑数的高值化。作为智能型犯罪,计算机犯罪不仅手段隐蔽、狡猾,而且犯罪后往往不留痕迹,加之计算机犯罪的侦破需要司法人员有较高的计算机操作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由此决定计算机犯罪隐蔽性高,侦破难度大。(5)社会危害严重化。从经济上看,计算机犯罪给国际社会酿成巨额损失。从各国刑事立法来看,对于计算机犯罪类型的规定,也有很大差异。例如,美国《概括犯罪规制法》及《伪造连接装置与计算机欺诈与滥用防治法》将计算机犯罪分为三种类型:(1)从计算机获取机密情报罪;(2)从计算机获取金融或信用情报罪;(3)妨害联邦计算机罪。1992年7月通过的《法国刑法典》中单列一章“侵犯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其中共规定了三种类型的计算机犯罪:侵入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妨害资料自动处理系统运作罪和非法输入、取消、变更资料罪。中国《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第287条中规定了计算机犯罪。实际上是将电子计算机犯罪分成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的犯罪以及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两类。在很多情况下,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计算机为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兼而有之的。例如,对计算机输入病毒性程序以破坏计算机中所储存的信息、数据或软件程序的犯罪,不论是编制计算机病毒程序,还是向计算机网络中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都离不开以计算机为工具来实现。再如,在金融部门中犯罪分子以计算机为工具实施的贪污、挪用等犯罪行为,就必须非法操作计算机来篡改金融系统的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资料账目等,在这里,计算机既是犯罪分子作案的工具,同时也是犯罪分子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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