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保全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41页(412字)

一国法院为了保护债务人的人身安全和防止财产的不当灭失,使全部债权人能够得到公平受偿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按照传统破产法理论,破产保全分为对债务人的保全和对财产的保全两种。对人的保全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债务人逃跑,另一方面为了对债务人人身进行保护。对人的保全措施包括拘传和监视居住。

拘传是强制债务人在一定场所公开证明有关破产事项;监视居住以防止债务人逃亡、隐匿毁弃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与外人进行通信联络等。对财产的保全包括查封、冻结银行存款、封存动产、提存有价证券、禁止对财产进行一般处分等各种措施。破产保全只适用于破产宣告前,破产宣告后,不再采取保全措施。

破产保全分为申请保全和决定保全两种。申请保全指依申请而采取的保全,申请人可以是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决定保全是法院依职权而采取的保全措施。

我国破产法设有关于破产保全的规定,具体适用时参照民事诉讼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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