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宣告裁定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41页(342字)

法院制作的决定债务人破产的书面裁定。

破产宣告裁定书除载明债务人债权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写明债务人的破产原因,法院审理结果,破产管理人的姓名和住所,因债务人破产而引起的主要权利义务等。破产宣告在宣告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大陆法系各国破产法一般规定,对于破产宣告裁定,破产人以及申请人以外的债权人都能提出上诉。我国法律不允许当事人上诉。同时,大陆法系国家通常规定在破产宣告裁定作出的同时,法院应当对以下事项作出决定:选任破产财产管理人、确定债权申报期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日期和债权调查日期等。破产宣告裁定书一经作出,就应立即公告通知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并将裁定书送达破产人。

对于已知的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法院还应送达破产宣告裁定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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