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宣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41页(352字)

法院根据破产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确定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予以公告,从而引起破产清算活动的法律行为。

破产宣告程序分为两种:(1)一般破产宣告程序,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破产原因进行详细调查,依法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并公告。(2)特殊破产宣告程序。指由于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止已开始的破产宣告程序,此后又由于特殊原因重新恢复中止的破产宣告程序,最终宣告债务人破产。

如债务人整顿期满,仍不能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并予以公告。破产宣告一经作出即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集中体现在破产人财产管理处分权的丧失,破产人自由权与资格受到限制,以及对一定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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