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41页(441字)

由法院召集的,全体债权人参加并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

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破产人必须列席。法律明确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之后,由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提出申请,由占债权总额相应比例的破产债权人申请,也可以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如下:(1)选任监督人。

由监督人代表整个债权人团体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2)审查接受破产管理人或监督人的报告,从而了解破产人的资产、负债情况。(3)决定破产债务人是否停业,从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妥善安排;(4)讨论确定管理破产财产的方法。决定破产财产的收回、保险、出卖、利用等事宜。(5)申请法院撤换破产管理人。

(6)讨论决定强制和议能否成立,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表明有关破产终止的意见。(7)调查债权。

对债权人申报的所有债权分门别类,确定其性质,应否列入破产债权,这是债权人会议最主要的职责。全体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行使发言权或表决权,从而形成决议,决定破产债权的分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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