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41页(364字)

人民法院依法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并开始破产程序所采取的行动。

审理包括以下阶段:(1)对破产申请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从而决定是否受理;(2)作出受理决定;(3)受理后的活动。

包括通知、公告、债权申报、债权登记、成立债权人会议五项内容。通知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债权人和债务人限期提交有关资料;公告是将破产事宜公之于众,督促利害关系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债权申报和登记是指债权人在受到通知或见到公告后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由人民法院对债权予以登记;在法院通知公告受理破产案件的同时,应同时通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并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以后,产生如下效力:(1)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2)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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