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宣告的效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42页(490字)

法院作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所产生的影响、作用和结果,即破产宣告的强制力和拘束力。

破产宣告的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一经破产宣告,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对破产财产丧失经营管理权;同时破产人或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行为受到一定限制;与破产人有关的合同关系、委任关系、共有关系也受到破产宣告的影响。(2)对于破产债权人的效力。破产债权人所拥有的未到期之债权,在减去未到期之利息后,视为已到期,破产债权人非依破产程序,不得行使其对破产财产的权利。(3)对第三人的效力。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三人对破产财产有请求或有争议时,须向清算组提出。

(4)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指一国的破产宣告的效力能否及于他国。

在理论上对这一问题有四种解决方法,分别是:普遍接受和承认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完全否认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通过一定的国内承认程序,在一定限度内承认其域外效力;通过缔结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在缔约国间相互承认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

各国的实践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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