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43页(414字)

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定财产”指用以进行债权担保的财产。即别除权的法律依据是享有别除权的相应债权为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通常各国法律就别除权的范围有明确规定。大陆法系一般将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作为别除权产生的基础,有些国家则将商事留置权和特别优先权也规定在别除权产生的基础范围内。

享有以上权利的债权人即别除权人,可以从担保的标的物上优先获得清偿。如果担保标的物的价值大于别除权的数额,清偿别除权后的剩余财产归入破产财产。同时别除权人也是破产债权人,他可以放弃别除权而作为一般破产债权人得到清偿,也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人要求对行使别除权未得清偿的部分进行清偿。别除权的实现不依破产程序,由别除权人按民事执行程序单独实施。但在破产宣告后,别除权人应向法院申报债权、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标的物、提交权利证明,经认可后,方可行使别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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