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44页(416字)

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的同时对破产人也负有债务的情况下,不依破产程序,能够以自己的破产债权与该债务相当数额进行抵销的权利。

抵销权的构成需以下条件:(1)抵销权人享有破产债权;(2)抵销权人对破产人负有债务;(3)抵销的债务在破产宣告前已成立;(4)抵销权必须在破产清算前行使。但是下列情况下,不得行使抵销权:(1)非破产债权人的破产债权与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务;(2)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成立的新债权;(3)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所负债务;(4)破产债权人或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取得他人的破产债权;(5)破产债权人或债务人已知破产人停止支付或申请破产后取得的债权债务。在行使抵销权时应注意:附期限的债权,未到期的视为已到期,如附利息,其利息只能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附条件的债权行使抵销权时需提供担保或为寄托。

非同种类物的债权抵销时,债权债务均应依市场价格确定数额,然后再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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