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
书籍: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51页(633字)
以下简称《民事管辖权公约》。
1952年5月10日在布鲁塞尔举行的第九届海洋法外交会议上通过了民事管辖权公约,1955年9月14日生效。缔约国有24个。截至1984年8月1日,参加该公约的国家和地区共有54个。民事管辖权公约补充了1910年的船舶碰撞规则,其内容包括:(1)船舶碰撞案件的民事管辖权根据以下原则行使。船舶发生碰撞,原告有权选择在下述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惯常居住地和营业所在地法院;扣留碰撞船舶所在地法院,或依法可扣留被告所有的船舶的所在地法院,或本该扣留,但已提出担保金或其他保证的地点的法院;碰撞发生于港口内或者内河水域时,碰撞发生地法院。但当事人可以在碰撞发生前后协议管辖的法院或仲裁院。
(2)就同一碰撞案件提起的反诉应向对本诉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请求人时,只能将案件向已受理就同一碰撞案件控告同一当事人的法院提起诉讼。(3)碰撞案件中所涉及的一切船舶,都属于缔约国,则本公约便适用于全体利害关系人。但是如果利害关系人属于非缔约国,则根据互惠条件进行适用;如果全体利害关系人与审理该案的法院属于同一国家,则应适用该国国内法,而不适用该公约。另外,该公约还适用于一船因执行某项操作,或因不遵守航行规则而对另一船舶或其所载财物或人身造成损害而引起的诉讼。
民事管辖权公约并不影响各缔约国关于军用船舶或为国家使用的船舶碰撞方面的法律规定,也不影响因运输合同或其他合同所引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