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58页(782字)

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为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而制定的,维护合理有效的竞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尽管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历史背景和立法传统不同,但基于“保护公平竞争”的竞争法通常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个方面的内容,反垄断法从实体上主要是禁止限制竞争的规定、限制经济力过度集中的规定、禁止滥用市场优势的规定和允许限制竞争的规定;程序法方面的内容则包括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及其职责和违法事件的处理程序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于本世纪初,如1909年德国制定了《反对不公平竞争法》,日本1934年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等。综合各国的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包括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和处理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现代意义独立的竞争法以1890年美国通过的《谢尔曼法》为标志,该法与以后相继通过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一同构成了美国竞争法体系,美国竞争法影响深远,世界各国竞相效仿。而实际上,各国竞争法的称谓是大不相同的,美国将有关竞争的立法称为“反托拉斯法”,德国的竞争立法最初是以限制卡特尔为核心,故其竞争法又被称为“卡特尔法”,其他各国还有诸如“公平交易法”、“禁止垄断法”、“禁止限制性商业惯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称谓,因而竞争法只是一个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的概念。在形式上,由于各国立法传统不同,竞争的立法形式也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差异性,如以联邦德国《禁止限制竞争法》为代表,很多国家采取内容全面、结构严谨的法典形式进行竞争立法;而普通法系国家则以单行法规作为其制定法的主要形式,即围绕着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以保护公平竞争为主旨,颁布一系列有关的单行法规,组成一个既互相独立,又互有联系的法律群体,其特点是边实践边立法,这一类型的典型立法当属美国的反托拉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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