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59页(724字)

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各资本主义国家为最大程度地保护竞争、限制垄断对竞争的破坏而颁布的禁止限制竞争,限制经济过度集中、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和允许限制竞争的法律规定的总和。

它是竞争法的内容之一。1890年美国通过了第一个联邦反垄断法,即《谢尔曼法》;1915年德国颁布了《设立强制卡特尔法》;之后日本也于1947年颁布了《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关于禁止限制竞争是指禁止私人垄断和卡特尔协议;私人垄断是指个人、公司或财团通过合并、收买或低价倾销,把其他竞争对手从市场上排挤出去,从而确立其在市场上的地位,并以此来支配市场。卡特尔协议参见“卡特尔协议”辞条。限制经济力过度集中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企业兼并: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指禁止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支配地位的企业凭借其经济实力迫使其他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按自己的要求行事,从而妨碍公平竞争,欧共体的《罗条约》第86条对此有具体的规定。在许多国家,反垄断法对在一定时期内与国家经济政策相符的限制竞争的卡特尔协议作了适用例外的规定。

反垄断法一般还规定了其执行机构,如美国有联邦贸易委员会,德国的联邦卡特尔局、日本的公平交易委员会、英国的公平贸易署。这些机构往往是拥有广泛权限的国家机构。

如日本的公平交易委员会拥有广泛的行政权、准司法权和准立法权。反垄断法规定的处理违法事件的程序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如美国的《克莱顿法》授权区法院运用司法权防止和限制违反谢尔曼法及克莱顿法的行为,各区检察官依司法部长指示,在各自区内提起衡平诉讼。反垄断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置非常严厉,如日本的反垄断法对私人垄断或限制贸易的刑事制裁可处3年监禁或500万日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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