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商业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58页(566字)

长期以来,由于世界各国的法律传统,政治与经济观念与经济基础的不同,国际上对限制性商业行为缺乏一个统一的定义也毫不奇怪。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对这一问题的规定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自是相去甚远,即使在发达国家内部,也由于各国经济利益的牵扯,各国关于“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定义也存在差异。在联合国贸发会议和联大通过的《多边协议的管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公平原则和规则》中,将限制性商业行为定义为企业通过滥用或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去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贸易或商业的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或者通过企业之间的正式的或非正式的、书面的或非书面的协议或安排造成同样的后果。其中所谓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是指一个企业,单独地或与某些其他企业一起,处于控制某特定商品或劳务或一组商品或劳务的有关市场的地位;至于“企业之间的正式的或非正式的、书面或非书面的协议或安排”是指以谋取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贸易自由和限制竞争为目的的协议或安排。“企业”则包括从事商业活动的各种形式的合伙或公司,包括他们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附属公司。

这种定义在某种程度上吸收了发展中国家将对贸易和发展的不利影响作为检验限制性商业行为是否成立的依据的观念,折衷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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