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64页(548字)

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除此之外的任何第三者完全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也不是承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作出。对于要约规定了有效期,必须在该期限内承诺;如果要约并未规定有效期,应在合理期限内承诺。(3)承诺与要约提出的条件完全保持一致。传统的普通法认为承诺应当像镜子一样反射出要约的内容。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则规定,承诺只要不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要件,而且要约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仍可构成有效的承诺。其合同条件以通知内更改的为准。

(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方可生效。

英美法认为,在以书信、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即采取投邮生效主义;大陆法对承诺生效时间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即须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始发生效力,根据这一原则,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仍可撤回承诺,条件是撤回的通知必须与承诺的通知同时到达或先到达要约人。(5)承诺的传递方式须符合要约的要求。但如果承诺人采用比要约指定的或要约所采用的传递方式更为快捷的通讯方法作出承诺,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要约人不得以此为由予以拒绝。

上一篇:要约 下一篇:对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