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订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65页(614字)

当事人如何才能达成一致的协议以及这样一致的协议需要借助怎样的外在形式表现出来。

订立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按照合同法理论,合同的成立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合意,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由此可见,确立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衡量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缔结合同的内在意思,并且最终达成意思表示一致。

这种相互交换意思表示的过程在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所谓要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缔约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做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三个要件(详见词条“要约”)。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依合同法的一般理论,必须符合五个要件(参见词条“承诺”)。合同的订立,至少必须有两个意思表示,而且通常是以要约和承诺先后表现出来,但合同还可以以其他方式订立,如交叉要约、同时表示意思实现、依指令性计划签约等。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的订立作为当事人双方的一种法律行为,其形式可以是约定的,也可是法定的,前者由当事人协商选择,法律对此不作硬性规定;后者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变更。

在我国,订立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公证形式、鉴证形式、批准形式和登记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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