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65页(501字)

当合同中存在违反法律要求的因素时,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通常无效合同是指严重缺乏合同有效条件的、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国家确认自始并绝对地不发生效力的合同。由于各国对存在于合同中违反法律要求的因素及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力各执一词,《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也将无效合同的问题留待各缔约国国内法解决。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下列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或者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对于无效合同所引起的财产后果的处理,应当维护法律和合同尊严,保护合法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给不法当事人以经济制裁;消除无效合同对财产流通造成的不利影响,但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应归属国家指定的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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