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形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65页(739字)

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订立的方式。

以订立合同的形式为标准进行划分,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前者是指合同的订立,包括其更改或终止,要约和承诺必须按照法定的形式或手续进行。后者是指法律上不要求按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在古罗时代,多采用要式合同形式。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商品交换关系高度发达的今天,在合同形式问题上,都采取“不要式原则”,仅对某些合同才要求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来订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卖合同,包括其更改或终止,要约或承诺,或者其他意思表示,无需以书面订立或以书面证明。

在形式上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可以用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我国在批准该公约时对该条进行了条约允许的保留。西方各国法律对要式合同的规定有的是用以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有的是用以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依据。而鉴于书面合同具有确定性、公开性和告诫性的特点,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但法律规定用特殊形式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的普遍性规定,《经济合同法》第3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涉外经济合同法》则规定,涉外经济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都必须采用书面的方式。在我国,从种类上分,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公证形式、鉴证形式、批准形式和登记形式等。从法律形态上分,合同形式可分为约定形式和法定形式,前者是指当事人对于无法定形式要求的合同,约定必须采用一定的形式。按种类划分的合同中除批准形式外,均可由当事人选择采用;后者则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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