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64页(435字)

法国契约法的一个重要概念。

约因起源于罗法,法国将约因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素之一,法国民法典设有专目,对约因的作用作了具体规定。法国着名学者贾毕在其名着《债务原因论》中说到,“约因是契约当事人负担义务所希望达到的目的”。法国法强调将约因与动机(Motives)区分开来;动机是每个人订立契约时的具体目的,因人而异;而约因的目的是订约人追求的法律上最接近和直接的目的(Immediate and direct end),一定的契约,约因通常是相同的,如在买卖合同中,约因是以商品换取金钱;雇用人订立契约是以金钱换取劳务。在双务合同中存在着两个约因,即当事人之间存在相对给付关系;在无偿合同或赠与合同中也存在约因,赠与人施惠于受赠人的意图(Intention to Confer a Benefit)即可从理论上认为是其约因。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凡属无约因的债,基于错误约因或不法约因的债,都不发生任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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