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适用法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67页(855字)

又称合同法律选择。

指受理某一国际合同或涉外合同案件的法院,在与合同有联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发生冲突时,依法院地冲突规则的指引,确定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根据“分割论”,合同形式的有效性、合同的成立、合同的解释与效力、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以及合同义务的履行、消灭等方面应当根据不同的系属公式分别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统一适用论”则认为应该将合同的各个方面当作一个整体,只选择适用某一国的法律。根据当事人自治原则,各国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这些法律可以是当事人的国内法,也可以是第三国法律;既可是与合同有联系的,也可以是与合同并无联系的法律;或者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

无论如何,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必须是善意的、合法的,并不得与公共利益相违背。有时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就适用法律作出选择,在这种情况下,通常由法院或仲裁庭按照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加以推定。此其谓合同适用法律的“主观论”。从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看,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而法院国的冲突法又未规定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时,则可以推定合同应当适用缔约地法或履行地法;在以合同取得物权时,同时也取得了债权,因而优先适用债法原则,当缺乏当事人明示的选择时,可以首先推定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当事人或至少债务人的居所地、住所地或营业地法。

而合同适用法律“分割论”认为,对合同的缔约人能力(包括一般行为能力与特殊行为能力)当采用属人法的同时,兼采缔约地法;对合同形式有效性多采用行为地法。但有的国家也主张采用合同准据法(参见合同准据法的词条);对合同的有效成立适用合同准据法;对合同的解释与效力一般应适用合同准据法;对合同的履行一般来说应适用合同的准据法。

有的国家规定“履行细节”适用履行地法;而对合同的消灭因消灭原因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如合同之债因破产而消灭,应适用宣告破产的那一国家的法律;对合同之债的抵销,认为是程序问题的国家,主张适用法院地法,认为是实体问题的国家,主张适用合同准据法。

上一篇:违反合同的救济 下一篇:合同准据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