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出口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70页(620字)

位于一国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放弃对自己技术的垄断利用,许可国外的输入国当事人使用或取得该技术,而取得金钱价值,和技术引进国的当事人订立的合同。

简单说来,技术出口合同即技术跨越国境的输出合同。技术出口合同的法律特征表现为:(1)具有跨国因素,而且这种跨国性质以技术跨越国境的交流为特点。因而位于一国境内具有不同国籍的当事人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并非这里所指的技术出口合同;相反位于不同国境内的具有同一国籍的当事人订立的技术转让合同也可称之为技术出口合同。(2)技术出口合同因输出的方式不同,分为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国际技术许可使用合同、国际技术合作合同、国际技术服务与咨询合同。

中国际许可合同是最常见、最普遍的一种技术出口合同。无论哪一种合同至少应当明确以下内容:输出技术的内容和范围及必要的说明、预计达到的技术目标及实现该目标的期限和措施、报酬和报酬的构成及给付方式。(3)技术输出合同通常要受到各主权国家关于技术输出的法律管制。这种管制一方面是对输出技术的类别的管制,另一方面是对技术输出的国别进行管制。

我国于1989年颁布了《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出口技术分为禁止出口类、限制出口类和允许出口类。

技术出口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对外经济合作及贸易部门对出口技术从国防安全、贸易发展和对外义务等方面进行审查,然后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与合作部和国家科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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