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72页(759字)

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规定的条件,除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即构成违反合同,违约的一方应对由此引起的后果负责,该规定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也适用于其他涉外经济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了三种违约形式:根本违约、非根本性违约和先期违约。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的东西。

与根本违约相对应的是非根本性违约,它是指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害尚未实际上剥夺对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的东西,即损害的程度尚未达到根本性的程度;或者,即使违约造成的损害达到根本性的程度,但是违约方对损害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公约》规定的第三种违约形式是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以前,已经有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英国法把违约分为违反条件和违反担保两种,条件和担保分别属于当事人的两种合同义务,条件是指涉及合同的基础的主要条款,担保是指从属于合同的主要目的的次要条款。卖方违反担保,买方只能请求损害赔偿;卖方违反条件,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损害赔偿。美国统一商法典把卖方对货物的担保义务分为明示担保与默示担保,当事人无论违反明示担保还是违反默示担保,均构成违约,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中明示担保是指卖方直接对其产品作出的担保,这是合同的基础,而默示担保则是依法适用于买卖合同且在合同中没有被排除掉的规定。大陆法规定,一方当事人由于过失或故意而不履行合同则构成违约,没有过失或故意这两种主观过错则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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