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许可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71页(497字)

技术出让方约定准许另一方亦即技术受让方使用自己所有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而由出让方取得该项技术的使用费用的合同。

通常包括国际专利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专有技术许可合同。按照受让人是否取得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独占使用权或排他使用权,又可将国际许可合同划分为独占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普通许可合同。

其特点表现为:(1)国际许可合同的主体是技术出让方和受让方,鉴于国际许可合同的跨国特征,在多数情况下,国际许可合同主体双方的营业地往往处在不同国家;但有些国家的立法规定,倘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以间接转让为目的向其子公司许可使用技术,而子公司再许可东道国公司使用,即使技术出让方与受让方的营业地同处一国之内,则此等许可合同仍属国际许可合同。(2)国际许可合同具有特定的地域性、严格的法律性和鲜明的有偿性。

(3)国际许可合同必须具有国际性。国际许可合同通常包括定义条款、鉴于条款、标的物条款、许可授予条款、支付条款、担保条款、专利侵权条款、保密条款、技术资料的交付条款、技术援助条款、技术改进条款、期限条款、法律适用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争议解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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