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指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81页(542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法规之一,全称为《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缺陷产品责任的法律、法令及行政法规的指令》,旨在统一各成员国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

早在1973年,欧共体即组织了专家委员会起草,经过十余年的酝酿,各成员国主管消费的部长于1985年6月批准了该指令,欧共体理事会于同年7月25日审议通过,1988年起施行。包括英国、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法国、意大利、丹麦、希腊和联邦德国等国在内的欧共体成员国批准了这一指令。指令共22条。主要内容包括:(1)产品生产者应对其产品的缺陷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承担责任,但须受害者提供证据证明产品的缺陷和损害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2)生产者免责的条件,包括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或在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产品的缺陷并不存在或产品投入流通后缺陷才出现,或限于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并不能发现该产品的缺陷等。(3)关于由有缺陷的产品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其金额的确定方法。

(4)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其中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受害人知道或应当合理地知道伤害、缺陷及生产者身份之日起算;生产者对其有缺陷的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时效期限为10年,自产品投入流通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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