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代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83页(279字)

根据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的指定而发生的行为。

这种代理形式是在公民既没有委托代理人又没有法定代理人,而其民事活动又确需代理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在一般实践中,指定代理主要适用于诉讼活动中,并且主要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指定代理人。在有些情况下,如果完全行为能力人自己找不到愿意接受其委托的代理人或者无经济能力委托代理人,而他又确需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诉讼或者其他民事活动的,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也可以为其指定代理人。如法院在诉讼活动中为聋、哑、盲人或少数民族当事人指定诉讼代理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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