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转让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85页(525字)

专利权人将其拥有的专利的所有权有偿移转于他人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专利转让合同的客体是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非使用权,这不同于专利许可合同。所有权的移转必须是有偿的,被转让方应支付一定的对价。

无偿的赠予不属于专利转让。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应将专利权作为一个整体将其全部权项转移于同一个被转让人,并且不得将专利权的有效地域范围进行划分而分别转让(类似于专利许可)。

但专利的共同拥有者可以分别进行转让。对合同标的专利的有效性问题,有的国家要求专利权拥有人必须对专利权的有效性进行担保,如果合同中出现“专利有效性不予担保条款”(Non-warranty Clause on the Validity of Patent),该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也有的国家并未专门规定,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约定。

专利转让合同一般并不影响转让前已签订的合法有效的许可合同的效力。即原受让方(Licensee)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该项专利。实践中,专利转让合同最好对此问题作出约定。

各国为便于管理,均要求专利转让合同采用特定的格式、具备一定的内容,并办理必要的批准和备案登记手续,然后由专利管理机关予以公告生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