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85页(547字)

1991年8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旨在完善中国对外贸易代理制,明确代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该暂行规定共五章,26条。主要内容包括:(1)适用范围。

该暂行规定仅适用于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

无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委托人)需要进口或出口商品(包括货物和技术),应与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或企业(受托人)依法订立委托协议。(2)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主要包括依法办理委托进出口商品的有关报批手续,及时向受托人详细说明委托进口或出口商品的有关情况,按委托协议和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手续费和其他有关费用。(3)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主要包括受托人应对外商承担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办理履行进出口合同所需的各种手续等。

(4)争议解决。委托人应在索赔期内提交必要的索赔证件,受托人接到索赔证件后,应按照与外商签订的合同规定及时对外索赔,并应及时向委托人通报索赔进程,转付索赔所得款项;当外商提出索赔时,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转交外商提供的索赔证件,委托人接到索赔证件后,应根据委托协议及时理赔。受托人应向委托人通报对外理赔情况。

委托人和受托人可就争议解决方式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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