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88页(537字)

又称《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海牙协定》(The 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Deposit of Industrial Designs)。

1925年在海牙签订的以建立外观设计国际保护和备案的国际公约。曾经多次修订和补充。参加该协定的国家必须首先加入巴黎公约。至1987年1月1日,共有成员国20个,依其是否批准1975年“日内瓦议定书”可分成两类,即批准了“日内瓦议定书”的国家和未批准的国家,在两类国家申请和获得国际保存的手续略有不同。

申请者是成员国国民或在成员国有真实有效的住所或营业所的,可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或经过各国有关主管部门向国际局申请国际保存,且不要求申请者必须先在国内获得保护,也不要求一个申请案只能有一项外观设计。申请接受后,该外观设计专有权即在各成员国获得保护。两类国家的保护期限不同,未批准日内瓦议定书的国家之间保护期为15年;批准日内瓦议定书的国家的保护期不得少于5年,允许续展一次,续展期也不得少于5年。协定成员国还建立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联盟”(简称海牙联盟),在外观设计保护方面进行国际合作。

随同该协定,还有一个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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