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88页(471字)

1961年在法国巴黎签订的保护植物新品种培植人的公约。

1972年和1978年作过两次修改,至1987年1月1日,已有17个国家参加了公约,包括美、英、法、德、日等。成员国组成了“保护植物新品种联盟”(UPOV)。该公约完全独立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不要求成员国首先参加巴黎公约。公约规定:植物新品种的培植人,对该植物品种享有专有权,包括生产、出售以及无性繁殖等。

各成员国应以专门法或专利法予以保护,并采用国民待遇原则。公约为各成员国保护值物新品种规定了最低标准。公约将植物品种分为两类。一般植物品种保护期为15年;藤本植物、果树、造林植物、观赏植物的保护期为18年。公约为植物新品种获得保护规定了一定的程序,植物新品种培植者必须向有关国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上必要的样本如种子及辅助材料,经审查、批准方可获得保护。公约还规定了各国主管部门应就植物品种的独特性及其相对稳定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在12个月以内,申请人就同一申请在别的成员国享有优先权。各成员国对同一个品种给予的保护互相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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