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现国际登记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88页(396字)

全称为《科学发现国际登记日内瓦条约》(Genava Treaty on the Internationa Recording of Scientific Discoveries)。

1978年3月由保加利亚等几个国家签订于瑞士日内瓦。目前尚未生效。该条约目的在于通过对不为专利法保护的科学发现及作者的“发现者”权利提供保护和登记并得到国际承认,促进科技进步和这些发现的利用。条约要求建立“科学发现国际登记簿”,对科学发现者及科学发现的内容进行登记并公告。

申请登记的科学发现者必须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他人对发现也作了工作的,登记时须注明其所作的工作。

科学发现者必须在完成科学发现后10年内提出申请。负责进行登记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即予登记并发给“科学发现证明”。科学发现的登记资料在支付一定手续费的前提下向任何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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