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取得
书籍: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90页(455字)
特定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对其商标依法申请并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包括转让注册)而取得商标权。
商标权的取得分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1)原始取得。
又称直接取得。凡商标所有人拥有商标权是最初的,不以原商标所有人的意志及其商标权为依据,即为原始取得。国际上,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大体采用三种不同的原则:①使用原则。指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权,如列支敦士登采用使用原则。
②注册原则,指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先申请注册者取得商标权,如我国采用注册原则。③混合原则。
是指使用原则和注册原则的折衷适用,如英国采用混合原则。(2)传来取得。又称继受取得。凡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是以原商标所有人的意志及其商标权为依据而取得,即为传来取得。
传来取得有两种情况:一是根据转让合同,由受让人向出让人有偿或无偿地取得商标权;二是根据继承程序,由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商标权。商标权的取得,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