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实施细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92页(511字)

根据《商标法》第42条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1983年3月10日国务院颁布施行。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1988年1月13日对《实施细则》作了第一次修订,1993年7月15日又作了第二次修订,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3年7月28日公布施行。《实施细则》计七章五十条,对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核准,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争议裁定,商标使用的管理及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等,均作了更加完备,更为详尽的规定。其中对商标注册申请人,规定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新《实施细则》与1988年《实施细则》相比,改动较大的有:(1)增加了对服务商标的保护;(2)取消商标核转制,实行商标代理制;(3)增加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保护;(4)明确商标使用的含义,商标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5)增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的职权以及制止商标侵权行为可采取的措施的规定。

上一篇:备用商标 下一篇:商标专用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