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98页(505字)

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制定的旨在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条约。

1989年5月26日在华盛顿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共20条。主要内容包括:(1)各缔约方应保护具有原创性的布图设计集成电路。(2)各缔约方可通过保护布图设计的专门法律或版权、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或者通过任何其他法律或者任何上述法律的结合履行其按条约承担的义务。(3)各缔约方在其领土范围内在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相互给予国民待遇。(4)保护范围。公约规定了哪些行为需要得到权利持有人的许可,哪些行为不需要得到权利持有人的许可等。(5)实施、登记与公开。条约规定,当布图设计在世界某地已单独地或作为某集成电路的组成部分进入普通商业实施以前,任何缔约方均有不保护该布图设计的自由;在布图设计成为以正当方式向主管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的内容或者登记的内容之前,缔约方也有不保护该布图设计的自由;条约还规定了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

(6)保护期限。

条约规定至少应提供8年的保护期限。截至1993年1月,条约尚未生效。

中国政府积极参与了该条约的制定,并作为首批签字国在条约上签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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