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的载有节目信号公约》
书籍: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99页(344字)
由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发起制定,1974年5月21日通过,1979年8月25日生效。
截至1993年1月,共有缔约国15个。公约共12条。主要内容是:各缔约国保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任何播送者在该国领土上或从该国领土上播送任何发射到或通过人造卫星传播但并非为了提供给他们的、载有节目的信号。
但上述措施不适用于播送他人以提供情况为目的的由时事报道所组成的节目的短小片断,或者对该片断的合理引用,以及在发展中国家领土上播送的纯粹出于教学或科学研究目的的信号。至于缔约国采取的有关措施及其时间限制,应由各国国内法规定,但须在批准或加入公约时提出;如果国内法在此之后生效或修改,则应在法律生效或修改后六个月内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上一篇:《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
下一篇: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