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99页(274字)

简称为《视听作品条约》。

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制定,1989年4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同年生效。截至1993年1月,共有7个缔约国。

条约的主要目的是在国际市场上阻止未经授权的复制的录像带的传播。

据此条约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内设立一个“视听作品登记国际局”,缔约国可将其本国国民的视听作品在国际局登记,并就他们依其本国法所享有的权利作出书面声明。其他缔约国则有义务保证那些已在国际局登记并作出书面声明的作品不受侵犯,如发现此类复制品,应采取扣押等措施制裁侵权人,并使权利人得到应有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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