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民事诉讼地位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01页(497字)

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地位的核心问题是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司法豁免权问题。

根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国际法原则,作为民事主体的国家在参与涉外民事活动、发生争议和诉讼时、国家及其财产处于特殊的法律地位,未经一国明确同意,另一国法院不得对其及其财产起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扣押或强制执行。根据国际社会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司法管辖豁免。

即未经他国国家的同意,任何国家的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国国家为被告或者以该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但外国国家自愿为原告者除外。(2)诉讼程序豁免。指虽然一国放弃管辖豁免,但未经该国同意,他同样不得对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扣押等强制措施。(3)强制执行豁免。

指即使一国同意在他国作为被告应诉或作为原告起诉,未经该国同意,他国法院不得根据判决对该国财产强制执行。我国一贯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作为例外,特别是在民商事活动以及涉及国家及其财产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国家可以通过与他国签订条约的方式自愿宣布放弃其豁免权,以平等民事主体资格从事民商事及其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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