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01页(400字)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一国法院在受理涉外民事案件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该法院提出的与本诉之标的和理由有联系的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请求。

反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反诉一般在本诉起诉之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诉讼理由相互联系。反诉的提起或撤销都可能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发生影响。一方面,对于被告而言,提起反诉就意味着其已承认受诉法院对该涉外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

被告提起反诉,就失去了保留他对原诉管辖权的抗辩权。

另一方面对原告而言,在其向该国法院提起诉讼后,就不能主张反诉与该国不存在任何联系因素,从而抗辩该国法院对反诉没有管辖权。反诉是把本诉和反诉并案处理,以此达到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人力、物力的目的,同时也可避免出现因分开审理作出前后矛盾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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