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09页(618字)

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公布之日实施。

该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几十年来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大发展的实际情况,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基础之上,修改、补充、制定而成的。其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该法共4编、29章、270条。第一编总则,是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和原则,它贯穿民事诉讼法的全过程和诉讼活动的各个阶段。

包括: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管辖、审判组织、回避、诉讼参加人、证据、期间送达、调解、财产保全、先行给付、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包括一般规定、执行的申请和移送、执行措施、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它本身不是独立的诉讼程序,而是分别对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所作的有关涉外民事案件的特别规定,包括一般原则、管辖、送达、期间、财产保全、仲裁、司法协助。该法内容完整、结构严谨、文字简炼,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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