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15页(632字)

当事双方同意将在他们之间确定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仲裁协议的法律特征是:(1)它是特定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同意把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这里的特定法律关系,可以是契约关系,如国内或涉外经济合同关系,也可以是非契约性法律关系,如由于海上船舶碰撞、产品责任、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侵权行为而引起的法律关系。

(2)它是使某一特定仲裁机构取得对该特定案件的管辖权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排除法院或任何其他机构对该特定案件行使管辖权的重要依据。

例如,根据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1958年《纽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2条第3款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款所称之协定(即为仲裁协议)者,缔约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人一造之请求,命当事人提交仲裁,但前述协定经法院认定无效、失效或不能实行者,不在此限。”(3)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还是仲裁裁决得以承认与执行的基本前提。仲裁协议一般都是书面的,有两种主要的表现方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为解决特定争议专门订立的仲裁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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