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火灾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四卷》第1917页(1394字)

团体火灾保险,是以企事业单位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等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火灾及有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损失赔偿责任的财产损失保险。它由财产基本险、综合险及若干附加险构成。

团体火灾保险在财产保险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财产保险的主干险种。从微观上讲,团体火灾保险业务的发展,直接影响到整个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影响到保险企业的自身经济效益,该险种效益的实现,会带动财产保险企业总体效益的实现;从宏观上看,团体火灾保险对火灾等灾害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及其有关利益损失给予经济补偿,保证了社会再生产的持续进行和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实现了保险的社会效益。

团体火灾保险的基本特征,可以从团体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承保财产地址,承保风险等方面体现出来。

1.保险标的是陆地上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

团体火灾保险的标的主要是各种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这些标的(如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相对固定地座落或存放于陆地上的某个位置,从而既与处于水上和空中的标的(如水险的标的——船舶或货物,飞机保险的标的——机身及其责任等)相区别,又与处于运动状态的标的(如运输工具险和货物运输保险的标的)相区别,从而形成了团体火灾保险独有的特征。

2.承保财产地址不得随意变动

在团体火灾保险中,强调保险标的必须存放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固定处所,除因火灾等风险威胁,为安全起见可将屋内财物暂时运移他处外,被保险人不能随意变动。这主要是因为团体火灾保险标的所处地点不同,风险的大小亦不同。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承保财产地址的变动,须经保险人同意,并在原保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方可进行。按美国的火灾保险单规定,屋内财物因受火灾威胁而迁移他处者,在5天内保险继续有效;如果迁移地址在两处以上,则各处的保险金额,按各处财物的价值比例分配。例如:20万元的财物,保额为16万元,火灾后,由原址迁到甲处的财物价值10万元,迁到乙处的财物价值6万元,留置现场的财物价值4万元,则在甲处的保额为8万元,乙处的保额为4万8千元,原址的保额为3万2千元,但在甲、乙两处的责任,以火灾发生后,5天为期。

3.承保风险不断扩大

如前所述,随着火灾保险业务的发展及人们对火灾保险保障范围的需求增大,火灾保险的承保风险已由最初只承保火灾,逐渐扩大到承保各种列明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甚至扩展到承保利润损失等间接损失。团体火灾保险尽管始终将火灾作为保险人承保的主要风险,但其保险责任范围与历史上的火灾保险相比,早已不能同日而语。在团体火灾保险经营中,必须充分地注意到这一点,并做好各种保险风险的防损及控损工作。

此外,团体火灾保险与家庭财产保险相比,虽然同属于火灾保险,但前者是以团体为投保单位,后者是以城乡居民家庭为投保单位,团体的标的结构及风险结构显然要复杂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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