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15页(594字)

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之一。

通常指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将此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包括当事双方往来的书信、电报、电传或提供协议记录的其他电讯手段中载明的将争议提交某仲裁机构解决的约定。仲裁协议书的主要特点是:(1)它是当事双方订立的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此协议是一项独立的法律文件,而不是主合同的一个条款。(2)仲裁协议书通常是争议发生后订立的,而不是在此之前。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对于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时,当事双方若同意将此争议提交某仲裁机构解决,即可订立一个专门的仲裁协议书。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当事双方如事先仅就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达成口头协议,而仲裁地法要求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话,当事双方应就其口头约定的内容作出书面协议。还有一些情况,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无法履行的条款,要使此条款得以履行,当事双方还应重新订立一项仲裁协议书。例如,中国某公司与日本某公司订立的仲裁条款规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会员,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76年仲裁规则解决”。

就是一条无法履行的仲裁条款,因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提交该会仲裁的案件时,只适用该会的规则。

当事双方如仍坚持在该会仲裁,就必须对原来的仲裁条款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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