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26页(658字)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供各国立法机构自愿采纳的调整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法律规范。

来自世界上各主要法制制度的50多个国家和十几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了该示范法的起草工作,从而使之具有广泛的代表性,1985年向各国推荐采纳。制定该示范法的宗旨是改进和协调各国有关仲裁的立法,以便促进国际仲裁。其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主要就示范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

(2)仲裁协议。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仲裁协议与向法院提出的实质性申诉。(3)仲裁庭的组成。包括仲裁员人数,仲裁员的指定,对仲裁员提出异议的理由及其程序,仲裁员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的替代仲裁员的指定。(4)仲裁庭的管辖权。

包括仲裁庭对自己的管辖权作出裁定的权力和仲裁庭裁定采取临时性措施的权力。(5)仲裁程序。规定了程序规则的确定,仲裁地点、仲裁使用的语文,申诉书和答辩书的提供,仲裁审理,专家咨询意见及在获取证据方面的法院协助。

(6)仲裁裁决的作出和程序的终止。规定了裁决应适用的实体规则的确定方法,裁决的形式和内容、裁决的修正和解释、追加裁决。

(7)对裁决的追诉。

主要规定了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8)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定了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承认与执行和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截至1992年底,该示范法已被澳大利亚、保加利亚、加拿大、塞浦路斯、香港、尼日利亚等国家和地区以及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康涅狄格、得克萨斯、佛罗里达、佐治亚、夏威夷、里兰、俄勒冈、北卡罗来纳等州的立法机关采纳为各本国和本地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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