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7页(449字)

国家规定对某些商品的进出口,必须从国家指定的机关领取许可证,没有进出口许可证的,一律不准进出口。

这是我国对对外贸易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从1993年起,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品种已从原来的235种减至114种,出口金额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重由原来的60%降至30%左右。凡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除外商投资企业和补偿贸易项下出口的商品以及26种商品外,其余均实行一批一证制,即每份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有效期为3个月。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114种商品可分解为143种,均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分级发证。

其中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证商品21种,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发证商品42种,各省级发证机关发证商品80种。进口商品实行许可证的品种为53种。

凡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均须经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申领许可证。进口许可证也实行分级发证的原则。

为向关贸总协定的国际贸易通行规则靠拢,我国政府决定在今后分步取消大部分商品进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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