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商航海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78页(376字)

全面规定两国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条约。

其内容相当广泛,涉及到缔约国经济和贸易关系的各个方面的问题,如关税的征收、海关手续、船舶航行与使用港口的规定、双方公民和企业组织在对方国家所享受的侍遇、知识产权的保护、关于进口商品征收国内捐税的规定、关于铁路和过境的规定、关于仲裁的规定,等等;有的还订有关于两国间移民的规定。这种条约是以国家或国家首脑的名义签订的。签订条约的全权代表一般都由国家首脑特命派遣。双方代表在条约上签字之后,还需按有关缔约国的法律程序完成批准手续才能生效。条约有效期限一般比较长。这种条约还有不同的名称,如通商条约、友好通商航海条约、通商航海及移民条约等。

这种条约从形式上看是互惠的,但如两国经济实力悬殊较大,也可能会被强国用来作为掠夺弱国的手段,如殖民强国掠夺殖民地国家的通商航海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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