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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执仗

出处:按学科分类—语言、文字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中华成语大词典》第787页(307字)

明火:举着火把。

执:拿。仗:兵器。点着火把,拿着武器。

指强盗公开抢劫或公开干坏事。

(明)臧懋循《元曲选·无名氏〈盆儿鬼〉二》:“我在这瓦窑居住,做些本分生涯,何曾明火执仗,无非赤手求财。”(清)夏敬渠《野叟曝言》第四十二回:“这样近京之地,公然就有绿林,占据山城水泊,四出剽掠,德州河下凶徒,明火执仗,劫夺宫女,天津卫大盗劫牢,杀死景王府长史家属,至今无获。”也作“明火执杖”、“明火持杖”。(明)沈采《千金记·起盗》:“明火执杖就为强盗,我和你挖孔弄就为小偷。”(明)无名氏《临潼斗宝》楔子:“我是首将来皮豹,善晓六韬知三略,明火持杖打劫人,随着展雄做强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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