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出处:按学科分类—自然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方法大辞典》第525页(836字)
亦称“公断”,是在国家司法权之外一般又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和平解决民事争议的方法。
仲裁是在争议双方自愿基础上进行的,由争议双方选择或一致同意的第三者对争议事项作出裁决。仲裁方式,早在古希腊的城邦时代就使用了。不过那时没有固定的仲裁机构。
19世纪末出现常设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与调解机构不同,它是由第三者居中,对当事人双方的争执作判断和裁决的组织。世界各国的仲裁机构和仲裁方法各不相同。由仲裁机构在审理终结时做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若有一方不自动执行裁决决定书,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迫执行裁决。
仲裁不像法律诉讼那样严格,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程序上也比较简单,能迅速及时地解决纠纷,费用也较低。
仲裁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也不在官方报纸刊物上发表。
它比较适宜解决经济合同纠纷。
仲裁,通常分为:(1)国际仲裁,即专门处理各主权国家之间的有关争端。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联合国成立的国际法院担当国际仲裁任务;(2)对外经济贸易仲裁,主要处理国际贸易中带有涉外因素的民事争议;(3)国内经济仲裁。资本主义国家主要用于解决厂方与雇佣者之间的争议,社会主义国家则用于解决各级政府机关、企业与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争议。
我国在1982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用仲裁办法解决国内经济合同中所产生的一切民事争议。
仲裁又分为行政仲裁或国家机关仲裁、社会团体仲裁和个人仲裁三种。
仲裁从管理争议案件到仲裁审理终结的全部仲裁活动所应遵循的程序和原则,是按仲裁法和仲裁程序规则进行的。各常设仲裁机构都制定有自己的仲裁程序规则。
在哪里仲裁就应遵守哪里的仲裁程序规则。但任何仲裁规则都不得违反仲裁地所在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