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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才考试录用制

书籍:方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自然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方法大辞典》第612页(1632字)

在国外普遍流行的以公开的竞争性考试形式择优录用人才的一种人才选拔方法。

几个主要国家的考试录用制是:

(1)英国考试录用制。英国枢密院1870年宣布以公开竞争考试的办法录用文官。由于英国文官的待遇优厚,社会地位较高,而且一经录用,即成为终身职业,因此参加竞争考试者众多,有利于选择最优者任职。高级文官考试一般参照津和剑桥大学高材生的水平命题,由文官部的官员会同大学教授组成考试录用委员会评审决定录用对象,合格者由文官部发给证书。新录用的官员一般要经过两年录用期训练后,再经考试合格,方能安排工作岗位。新的文官开始时一般还有长短不同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若被淘汰,没有补偿。

除公开竞争考试外,英国的文职人员还可以经过内部的“有限竞争考试”升任新职,这类考试只限某类某级人员参加。从历年的统计数字来看,英国任用官员,以公开竞争考试为主、内部考试提升者为辅。

(2)美国考试录用制。

美国经过考试任职的人员占联邦工作人员的85%,其余15%是政务官员、民选官员、由机关首长自己委派的“例外人员”(例如首长的助手、秘书等)和职务过于专门的人员。

考试由联邦委员会主持。该委员会由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的三人组成。

此三人中不能有两人属于同一政党,在任期内不能同时担任其他公职。考试合格人员分类按成绩编列“候用名册”,当联邦职位出现空缺时,从“候用名册”中的前三名中选取一人录用。候选人录用时,有三类任命:一为临时性任职,任期通常不超过一年,但期满还可以重新任职;一为“有条件”的专职人员,经过三年服务才可能成为正式专职人员,三年中的第一年是试用期;第三种是专职人员。

(3)日本考试录用制。

日本的公务员考试任用制于1887年开始实行。1947年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法》中规定:“一切职员的任用,都应依照本法律和人事院规则的规定,根据本人的考试成绩、工作成绩以及能力的其他实证来进行。”日本公务员考试分为上、中、初三级。参加考试者的资格分别为大学毕业、短期大学(二年制)毕业及高中毕业。报考的官职有16种,其中外交官、领事官及外务书记生的考试由外务省负责,司法官的考试由法务省负责,其他官职都由人事院负责。考试合格后由人事院按成绩排列编入候补名册。在需要用人时,由人事院推荐,每用一人,推荐五人供选择。日本的考试竞争相当激烈,故公务员素质相对较高。

(4)罗尼亚考试录用制。罗马尼亚规定局长以下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考试或实际测验录用。干部的提拔也要经过竞争考试。当职位出现空缺时,要公开宣布招考,对各个职位的报考资格(年龄、学历、工作资历)都有明确规定。

例如报考研究所所长必须大学毕业,有14年实践经验,若有博士学位,要有12年实践经验。

(5)南斯拉夫考试录用制。

规定联邦工作的干部一般都要通过考试。刚毕业的大学生进入机关可以不经考试,但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实习期。实习期的任务是专业培训,培训结束考试合格才能正式录用。

各国通过考试录取公职人员的具体办法各异,但有一些共同特点:(1)公平原则。一般都是公开竞争,择优录用,以保证国家工作人员的素质。有的国家,如法国,还规定由司法机关临督考试录用的全过程,并受理舞弊问题。

(2)通过考试后,一般在正式录用前,还要经过选择,并有试用期或实习期,还要经过培训和考核。(3)有的国家为了避免某些弊端,还有些特殊规定,如苏联明确规定应考人员不得与聘用单位的领导人存在亲属关系。瑞士规定近亲或联姻不能同任,甚至上级单位的领导与下属单位的领导也不能有近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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