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得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财政会计辞典》第285页(576字)

是我国对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经济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除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国营企业外,凡从事工商经营有利润所得的经济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工商所得税。

工商所得税的征收,以企业所得额的多少为依据。工商所得税税率有三种: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体现了“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

建国初期,工商所得税作为工商业税的一部分,主要对资本主义工商企业征收,是贯彻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利用、限制、改造政策的有力武器。资本主义企业的利润,是企业职工创造的剩余价值。

它反映资本家对工人阶级的剥削关系。通过征收所得税,把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从资本家手里拿回一部分,转变为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它是国家限制资本积累的重要手段。

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工商所得税主要由集体所有制企业交纳,实质上是把集体企业职工创造的一部分纯收入通过税收集中起来,纳入国家预算,以满足全社会需要。通过所得税的征收,有利于促进集体企业端正经营方向,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加强经济核算,搞好经营管理,提高盈利水平。对个体经济征收工商所得税,适当调节其收入,有利于个体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发挥其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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