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财政会计辞典》第309页(602字)

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农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它是国家集中劳动农民为社会创造的一部分纯收入,体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主义分配关系。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随着革命根据地的建立,即实行了新的农业税征收制度。农业税是解放区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

对于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取得革命战争的胜利,起了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时期,农业税仍然是积累社会主义建设资金,贯彻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巩固农村集体经济,加强工农联盟的重要工具之一。

一九五八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是现行农业税的基本法规,它是本着既有利于农业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又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利益,还有利于巩固工农联盟的原则制定的。

目前农业税以征收实物为主,是国家掌握粮食的重要方式,对调剂民食,供应军需,有着重要意义。农业税采取地区差别比例税率,以适应不同地区的经济情况和不同单位的负担能力,有利于正确处理不同地区和劳动农民内部存在的差别和矛盾。农业税按常年产量计征,它是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按照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的计税产量。

常年产量评定之后,在一定时期内不作变动,增产不增税,稳定农民负担,以有利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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