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超生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财政会计辞典》第321页(277字)

就是对不执行计划生育,计划外强生二胎或二胎以上征收的一种超生子女费。

按山东省人民政府(1980)第46号文的规定,是国家职工的,每月从夫妇双方工资中征收百分之十;是农村社员的,每月从夫妇两方劳动工分中按月征收百分之十(无劳动工分者每月按五十工分值征收现金)。其中对计划外生第二胎的,从怀孕之月起征收,到孩子出生三年为止;对生第三胎的,从怀孕之月起征收,至子女十四周岁止;生三胎以上的,再多生一胎再增收百分之五。超生费的征收,由职工、社员所在单位从工资或劳动工分中按月扣除,纳入本单位福利费和公益金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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