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逻辑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社会科学学科辞典》第138页(968字)

又称“义务逻辑”、“道义逻辑”。

以逻辑演算为工具,研究具有规范算子的命题间的逻辑关系的学科。

规范是指一个社会群体诸成员共有的行为规则和标准。

规范算子也是一种模态算子,它包括“允许”、“必须”、“禁止”、“可赞扬”等。带有这种算子的命题与对行为或事态作规范的或评价的内容有关。

它与“必然”、“可能”这种真值模态的区别在于,它不是直接被用来表示真假的,而是表示人们的一种主观规定。作为一种逻辑理论,规范逻辑探求在这一范围内命题之间抽象关系的系统化。这类关系如:如果一个行为是必须的,那么实行它必然是被允许的,而不去实行则是被禁止的;在给定的情况下,任何行为或者本身是被允许的,或者不实行它是被允许的等。这样,引进某些特殊的规范算子,如用P(p)表示“实现p是被允许的”,F(p)表示“实现p是被禁止的”,O(p)表示“实现p是必须的”,以其中之一作为初始运算子,引进规则。

任何时候只要p→q,则P(p)→P(q)就建立起关于规范逻辑的演算系统:

规范逻辑的思想,中世纪的一些逻辑学家已有了觉察,如罗伯特·霍尔科特。而奥康和威廉也认识到了“应当”与“可以”之间的某些逻辑关系。20世纪初,由于模态逻辑的进展,非标准的模态逻辑系统出现了,1926年,麻里构造了一个规范逻辑的公理系统。50年代,冯·奈特发表了他的带有P因子的规范逻辑演算系统。

60年代中,他又建立了一个新的演算系统,以后,他还发表了一些有关的研究报告。50年代后期起,康格尔、欣迪卡等人开始了对规范谓词逻辑的研究。目前,关于如何处理和解释蕴涵怪论以建立新的规范逻辑系统的问题,仍吸引着逻辑学界的注意。我国古代思想家们早就注意到规范关系的问题,韩非的“循名而责实”(根据名〔法律规范〕来判定约束实〔行为〕),就是对这种关系的概括。

近年来,我国逻辑界在研究法律逻辑问题时,大多探讨了关于规范逻辑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有见地的思想。

【阅读书目】:

《逻辑学——知识的基础》,(日)末木刚博等着,孙中原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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